马怀德:本次事件是不应当再次发生的,因为对于工业、药用胶囊和药品生产国家都有具体的规定,于是以因为这个链条上各个企业都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事件的再次发生。应该确认,本次“铬微克胶囊”事件的责任主体第一个是工业明胶生产企业,他们是明知故犯,无意把工业明胶放进红袋子,出售给药用胶囊企业,这本身就是相当严重违法的。第二个责任主体是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其出售生产胶囊的原料,应当合乎药用明胶标准,经过合法的;生产出有的药用胶囊,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坚称用工业明胶生产胶囊,还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这种不道德在所有的责任主体,性质是尤为相当严重的,尤为险恶。因为其必要造成了药品生产企业在毋须检验的情况下,用于了“铬微克胶囊”,最后造成了药品违规。第三个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不应按照《中国药典》标准生产药品,同时,对其购置的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都应当分担检验的职责。但是,一些企业不善监管出售了“铬微克胶囊”,没经过检验就用作药品生产,违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造成生产劣药。
于志刚:这起案件牵涉到的流程、环节较为多,源头不道德是明胶生产厂把工业明胶出售给药用胶囊厂,药用胶囊厂又把生产的“铬微克胶囊”出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谁来承担责任?链条的中是药用胶囊厂,其上游是工业明胶生产厂,下游是药品生产企业,联合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有地方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
这起案件,通俗点谈就是“一颗老鼠屎,怕了一锅汤”。从刑罚上谈,要严厉打击源头不实不道德。
“千里长堤毁于蚁穴”,这不仅是严厉打击明胶厂,更加要严厉打击药用胶囊厂,坚称上游企业获取的是工业明胶,仍然售予用作生产,再行获取给药厂,他们对自己不道德的性质,对于“铬微克胶囊”用于的明胶,对于“铬微克胶囊”的流向,都有确切的了解,对其确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没异议。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有些企业对购置的药用原辅料并未展开检验,归属于违法违规生产,不应依法不予惩处;涉嫌犯罪的,也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难道不是各自分担自己生产销售不道德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上游企业应该为“铬微克胶囊”的更进一步蔓延、用于分担刑事责任。我建议,对所牵涉到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按照自然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个别涉嫌企业曾被公安部门过,但这次又经常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难道明胶厂和药用胶囊厂所在地区的政府和涉及监管部门,尤其是负起监管责任的人员,他们的渎职、渎职不道德,应该受到注目,看清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企业为何有法不依,铤而走险?马怀德:我国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善,为胶生产企业、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生产、销售“铬微克胶囊”。我个人指出,这不起码不存在于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而是在我国所有的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状。
譬如说矿难,我们告诉所有的矿难都是违规操作造成再次发生。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公布各种规定拒绝,我们仍然无法杜绝各种矿难的再次发生,根本原因是矿业企业没严苛按照国家安全性生产等涉及法律来履行职责和义务。
某种程度,以瘦肉精、地沟油为事例,生产企业坚称是违法行为,再不勇于生产销售,这就是有法不依的问题。在关系到老百姓饮食、用药和身体健康安全性方面的法律早已较为完善。
这种现象体现出有,一方面,社会对法律的精神和地位以及对法律的权威性过于推崇。一些人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劲,守法意识不低,而不在于法律法规的如全。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过较低是有法不依的最重要原因。有些企业为了一吨原料节省1万元,就去出售坚称是工业明胶生产的“铬微克胶囊”,因为他们的取得相比之下小于有可能被公安部门所拒绝接受的经济惩处,同时违法行为被及时公安部门的几率较低,不需要被及时地追究责任,造成了逃过一劫的,客观上导致社会广泛违法,大自然就不会有持续的违法行为。
国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成本大,一旦违法不会遭到毁灭性的压制,所以,他们不肯冒险。我国的药企数量相当大,监管有一定可玩性,某些企业就不存在侥幸心理,铁环法律的空子。于志刚:2011年,台湾地区再次发生“塑化剂”事件,台湾监管部门对涉嫌企业展开重罚。经验告诉他我们,正是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引致了影响深远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对于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事件,世界各国一旦找到,都是严厉打击。记者:企业违法了,怎么惩处?马怀德:对于违法企业认同分担法律责任,对于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药用明胶销售给药用胶囊企业,对胶囊生产企业生产药用明胶追究责任,应当是比较清楚的,它生产了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胶囊,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类似规定》追究责任适当的责任;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它没遵守检验的职责,违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造成生产了劣药,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展开惩处。对以上主体限于的法律条款各有不同,但对情节严重的,除了罚款、充公违法扣除、责令投产歇业以后注销生产证,涉嫌犯罪的还要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这一案件牵涉到对违法企业和涉及监管人员的惩处,必须公安、药监、质监、监察、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牵涉到的法律有《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尤其规定”和《刑法》等法律法规,都要遵循涉及的法律程序。于志刚:对压制“铬微克胶囊”的生产、销售不道德,现有的刑法都有规定,需要对这起案件中所牵涉到的多个流程、多个环节中的多个企业和企业的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必要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明确的定罪,要看各个流程、环节和各个企业和明确负责管理的人员所反对的明确不道德而以定。记者:这种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马怀德:公众所关心的是,这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为何屡禁不止?是不是监管不做到导致的。
我指出,应当整体、全面地看来这个问题。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较为多,生产的规模较为大,一个品种或者几个出厂的药品出有了问题,并不意味整个药品都是违法违规的,都是不安全性的。本次公安部门的河北、江西两家违法企业长年用工业明胶销售给药用明胶企业,浙江新昌多家药用胶囊厂违法违规生产,长期存在又不善管理,都是与地方轻发展重监管有相当大关系,在违法企业被透露的背景下,对药品安全性责任方面,地方政府、地方涉及的监管部门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和警戒,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于的问题。我有个建议,对于本次“铬微克胶囊”事件,监管部门、新闻媒体,都不应及时公布有关权威信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不予公安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尽早解任、封存,通过全面的监督检验,对药品安全性状况尽早有一个客观精确的信息,避免公众的混乱心理。
孙东东: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问题。我们找到,尤其是许多违法违规案件,都是在地方政府、地方监管部门的皮子底下公开发表违法,这也不是一天、两天,影响也较为险恶,为什么不去公安部门?如果公安部门,势必会影响地方的税收、低收入等“小利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对于全国百姓的身体健康大利益而言,就靠边站吧,地方考虑到没法那么多。可以说道,地方政府在“铬微克胶囊”事件中难辞其咎。
还有一点是,地方监管部门缺少“两力”。首先是缺少执法人员动力。
地方监管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本身没鼓舞政策,忽略还不会引来困难。其次是缺少执法人员压力,不执法人员,不大力作为,推迟履行职责,也不分担多大的责任,或者说没有人去追究责任他的责任。
除非出有了大事,涉及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者才有可能面对刑事、行政的责任。如何让执法人员沦为常态,不间断的、无缝隙的监管,通过这次“铬微克胶囊”事件,应当沦为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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