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不会审查会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其第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l998年修改)》于l999年3月18MBS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不会审查会通过,现予公布。本规范自l999年7月1日起实施。局长郑筱萸1999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限于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应创建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不应具体,并配有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的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不应具备医药或涉及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行和产品质量负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应具备医药或涉及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准确的辨别和处置。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担任。第六条专门从事药品生产操作者及质量检验的人员不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基础理论科学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专门从事低生物活性、低毒性、强劲污染性、低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者和质量检验人员不应经适当专业的技术培训。第七条对专门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不应按本规范拒绝展开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需有干净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付药品的生产导致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不应合理,不得相互阻碍。第九条厂房不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拒绝的空气洁净级别展开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邻接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者不得互相阻碍。第十条厂房理应避免昆虫和其它动物转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不应考虑到用于时便于展开洗手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不应平坦平滑、无裂缝、模块森严、无颗粒物开裂,并能耐受性清除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出弧形或采行其它措施,以增加灰尘积存和便于洗手。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理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借以移往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者,存放在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不应*大限度地增加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加装时应考虑到用于中尽量避免容易洗手的部位。第十四条洁净室(区〕不应根据生产拒绝获取充足的灯光。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灯光。
厂房理应应急照明设施。第十五条转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需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拒绝区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测结果不应记录副本。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转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相连部位皆不应密封。
空气洁净级别有所不同的邻接房间之间的静压劣不应小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劣不应小于10帕,并理应命令压差的装置。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不应与药品生产工艺拒绝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不应掌控在18-26摄氏度,相对湿度掌控在45%-65%。第十八条洁净室(区〕内加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有所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进出,理应避免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低致敏性药品必需用于独立国家的厂房与设施,填装室不应维持比较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不应经净化处置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靠近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需用于专用设备和独立国家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苛分离。第二十一条避孕药药品的生产厂房不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离,并装有独立国家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不应防止与其它药品用于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不应使用有效地的防水措施和适当的检验。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纸盒和储存不应用于专用的、安全性的设备,生产区排泄的空气不不应循环用于,排气中不应防止所含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拒绝与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防治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展开,其储存要严苛分离。
有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置及灌装不应彼此分离。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邻接区域不应维持比较负压,并有独立国家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的前处置、萃取、稀释以及动物脏器、的组织的洗净或处置等生产操作者,必需与其制剂生产严苛分离。中药材的蒸、油炸、炙、煅等炮制操作者理应较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检验、切片、消灭等操作者理应有效地的除尘、排风设施。第二十四条厂房适当时理应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与药品必要认识的潮湿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应经净化处置,合乎生产拒绝。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潮湿。
灯光、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掌控不应合乎储存拒绝并定期监测。仓储区可另设原料采样室,采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与生产拒绝完全一致。如不出采样室采样,采样时理应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七条根据药品生产工艺拒绝,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秤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与生产拒绝完全一致,并有捕尘和避免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必须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仔细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不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测验、微生物限度测验和放射性同位素测验要分室展开。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不应放置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避免静电、震动、干燥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苛分离,其设计修建不应合乎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设备第三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加装不应合乎生产拒绝,更容易清除、消毒或消毒,便于生产操作者和修理、维修,并能避免差错或增加污染。第三十二条与药品必要认识的设备表面不应纹路、平坦、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再次发生化学变化或导电药品。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导致污染。第三十三条与设备相连的主要相同管道不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第三十四条提纯水、静脉注射用水的制取、储存和分配不应能避免微生物的杜绝和污染、储罐和运送管道所用材料不应有毒、耐腐蚀。
管道的设计和加装不应防止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除、消毒周期。
静脉注射用水贮的通气口不应加装不开裂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静脉注射用水的储存可使用80摄氏度以上保温、65摄氏度以上保温循环或4摄氏度以下存放在。第三十五条用作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不应合乎生产和检验拒绝,有显著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理应显著的状态标志,并定期修理、维修和检验。设备加装、修理、维修的操作者被迫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不应搬离生产区,并未搬离理应显著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皆理应用于、修理、维修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物料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售予、储存、派发、用于等应制订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不应合乎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理应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第四十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不应按质量标准售予,其产地不应维持比较平稳。
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向符合规定的单位购置,并按规定入库。第四十二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在,有更容易辨识的显著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对温度、湿度或其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不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液体、液体原料不应分离储存;挥发性物料不应留意防止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不应用于洗手容器或纸盒,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苛分离。第四十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还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竣工验收、储存、交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菌毒种的竣工验收、储存、交给、用于、封存不应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交给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物料不应按规定的用于期限储存,无规定用于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多达3年,届满后不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类似情况不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药品的标签、用于说明书必需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的内容、式样、文字相符。标签、用于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编辑正确性后印制、派发、用于。第四十七条药品的标签、用于说明书不应由专人交给、领有用,其拒绝如下:1、标签和用于说明书皆不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在,凭批纸盒指令派发,按实际需要量发给。
2、标签要计数派发、领有用人比对、亲笔签名,用于数,破损数及剩下数之和不应与领用数吻合,印上批号的破损或剩下标签不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计数封存。3、标签派发、用于、封存理应记录。 第六章公共卫生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理应避免污染的公共卫生措施,制订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四十九条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皆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拒绝制订厂房、设备、容器等洗手规程,内容不应还包括:洗手方法、程度、间隔时间,用于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洗手工具的洗手方法和存放在地点。
第五十条生产区不得存放在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不应及时处理。第五十一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着方式不应与生产操作者和空气洁净度等级拒绝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不应平滑、不产生静电、不开裂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需包盖全部头发、胡子及脚部,能够阻留人体开裂物。
有所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用于的工作服不应分别清除、整理,适当时消毒或消毒。工作服洗净、消毒时不不应带进可选的颗粒物质。工作服不应制订清除周期。
第五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者人员和经批准后的人员转入。第五十四条转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必要认识药品。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不应定期消毒。用于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不应定期替换,避免产生耐药菌株。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人员理应身体健康档案。必要认识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最少身体检查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专门从事必要认识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检验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检验不应还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加装证实、运营证实、性能证实和产品检验。第五十八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不应按检验方案展开检验。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掌控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再次发生转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不应展开再行检验。
第五十九条应根据检验对象明确提出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并的组织实行。检验工作已完成后不应写检验报告,由检验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第六十条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不应以文件形式文档留存。检验文件不应还包括检验方案、检验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后人等。
第八章文件第六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理应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各项制度和记录: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用于、确保、维修、检修等制度和记录;2、物料竣工验收、生产操作者、检验、派发、成品销售和用户滋扰等制度和记录;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出厂、紧急情况处置等制度和记录;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第六十二条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还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者拒绝,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均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拒绝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还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者的审核、复查,中间体、半成品质量标准及掌控,安全性和劳动保护,设备修理、清除,异常情况处置和报告,工艺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还包括:题目、编号、制订人及制订日期、审查人及审查日期、批准后人及批准后日期、授予部门、生效日期、发给部门,标题及正文。2.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内容还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审核者的亲笔签名,有关操作者与设备、涉及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稳定的计算出来、生产过程的掌控记录及类似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1.药品的申请人和审核文件;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3.产品质量稳定性实地考察;4.批检验记录。第六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应创建文件的草拟、修改审查、批准后、撤消、印制及交给的管理制度。
发给、用于的文件有误批准后的现行文本。已撤消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经常出现。第六十五条制订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拒绝:1.文件的标题不应能确切地解释文件的性质;2.各类文件理应便于辨识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3.文件用于的语言不应清楚、易懂;4.填上数据时理应充足的空格;5.文件制订、审查和批准后的责任不应具体,并有责任人亲笔签名。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六十六条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给定变更。
如须要变更时,不应按制订时的程序办理修改、审核申请。第六十七条每批产品不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稳定展开检查。如有明显差异,必需查明原因,在得出结论合理说明、证实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长时间产品处置。
第六十八条批生产记录不应及时填上、字迹明晰、内容现实、数据原始,并由操作者人及审核人亲笔签名。记录不应维持干净,不得毁约和给定篡改;变更时,在变更处亲笔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辩认。批生产记录不应按批号文档,留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并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批生产记录不应留存五年。第六十九条在规定限度内具备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倒数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
每批药品皆不应编成生产批号。第七十条为避免药品被污染和误解,生产操作者不应采行以下措施:1.生产前应证实无上次生产遗留物;2.不应避免尘埃的产生和蔓延;有所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者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展开;有数条纸盒线同时展开纸盒时,不应采行隔绝或其它有效地避免污染或误解的设施。
3.生产过程中不应避免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发的交叉污染;4.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不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第七十一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搭配工艺用水。工艺用水不应合乎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不应根据检验结果,规定检验周期。第七十二条产品理应批纸盒记录。
批纸盒记录的内容不应还包括:1.待纸盒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2.印上批号的标签和用于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3.待纸盒产品和包装材料的发给数量及派发人、领有用人、比对人亲笔签名;4.已纸盒产品的数量;5.前次纸盒操作者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纸盒清场记录(原件);6.本次纸盒操作者已完成后的检验比对结果、比对人亲笔签名;7.生产操作者负责人亲笔签名。第七十三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已完成后必需由生产操作者人员清场,填上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还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亲笔签名。
清场记录不应划入批生产记录。第十章质量管理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不应负责管理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不受企业负责人必要领导。
质量管理部门不应配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拒绝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第七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订和修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订采样和留样制度;2.制订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五品)、指示剂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3.要求物料和中间产品的用于;4.审查成品派发前批生产记录,要求成品派发;5.审查不合格品处理程序;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展开采样、检验、留样,并开具检验报告;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各微生物数;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认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9.制订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第七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展开评估。
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交还第七十七条每批成品皆理应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查出每批药品的卖出情况,适当时可让及时全部只得。
销售记录内容不应还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第七十八条销售记录不应留存至药品有效期一年。
并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不应留存五年。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应创建药品退款和交还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款和交还记录内容不应还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款和交还单位及地址、退款和交还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款和交还的药品制剂,不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封存,牵涉到其它批号时,不应同时处置。第十二章滋扰与不良反应报告第八十条企业不应创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登录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第八十一条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滋扰和药品不良反应不应详尽记录和调查处置。
对药品不良反应不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十二条药品生产经常出现根本性质量问题时,不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章自检第八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应定期的组织自检。
自检不应按预计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掌控、药品销售、用户滋扰和产品交还的处置等项目定期展开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第八十四条自检理应记录。自检已完成后不应构成自检报告,内容还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良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批号:用作辨识"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特数字。
借以追溯到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待验:物料在容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不了了之、等候检验结果的状态。批生产记录:一个出厂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获取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物料均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较为,并必要考虑到可容许的长时间偏差。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后借以命令操作者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须要接续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解释、注意事项,还包括生产过程中掌控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用于的水,还包括:饮用水、提纯水、静脉注射用水。提纯水:为提纯法、溶胶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合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不含任何可选剂。洁净室(区):必须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展开掌控的房间(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用于皆具备增加该区域内污染的插手、产生和逗留的功能。检验: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显然能过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第八十六条有所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为本规范序言。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说明。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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