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增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灌溉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涉及法律法规,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具体内容如下: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一条为强化对本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性运营,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灌溉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酬劳征税用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融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为污水处理厂,是指规划设计处置能力为2万吨/日以上(含2万吨),对转入城市污水搜集系统的污水展开净化处置的污水处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之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全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对污水处理厂展开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第四条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环保、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水利、海洋渔业等涉及部门不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前进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市政园林局应该会同市规划委联合编成《厦门市污水专项规划》,会同市发改委联合编成厦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本市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水搜集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应该合乎《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厦门市污水专项规划》等涉及规划的拒绝。
污水搜集管网系统应该迟至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在作好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水搜集管网规划和建设的同时,还不应实时作好污水处理后的灌溉规划和建设工作,构成一个原始的体系。牵涉到到海域排放口设置的,须要合乎《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并展开充份论证。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应该按照国家、省、市涉及拒绝积极开展建设。建设项目展开用地规划许可审查时,审查机关应该征询市市政园林局的意见。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需继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完工环保竣工验收制度。第八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需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自由选择限于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九条所有污水处理厂,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还包括入出水口的水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在线监测指标。
在线监测系统应该与市环保局的监控设备联网。如污水处理厂尾水必要排海的,在线监测系统同时也不应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监控设备联网。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不应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营商运营。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需按有关规定定期展开检验和校准,运营单位有误在线监测装置长时间用于获取适当的条件,不得私自拆毁、闲置、转变或者损坏。找到在线监测系统再次发生故障时,不应及时修缮。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必需加装中控系统,动态监控出入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并能随机查核上述运营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涉及数据最少留存三年以上。
各处理工艺环节都要创建工艺管理、安全性操作者、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技术管理规程。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必需按规定实施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营(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多达3个月),主要入水水质指标平稳超过设计指标和环评国家发改委拒绝后,建设单位不应的组织涉及单位展开竣工验收,市市政园林局应该参与。污水处理厂尾水牵涉到到排海的,竣工验收须要征询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意见,并同时向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月运营前,建设单位不应依法的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展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不应及时向市市政园林局及市环保局获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及运营单位基本情况等涉及资料。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该因应涉及部门展开现场检查和检验,真实情况获取有关数据和资料,就涉及部门明确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在限期内已完成排查。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该制订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时间运营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性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等;应该针对污水处理厂及其设施泵站和管道制订脑溢血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备案,并创建应急队伍,完备应急设备。运营单位不应按国家规定制订自行监测方案,积极开展监测,并及时向市环保局备案、报告监测数据和监测情况。
自行监测记录内容不应原始并有涉及人员签署,留存三年。污水处理厂运营实施台帐式管理。
运营单位应该创建生产运营台账,生产运营台账交给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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